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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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德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德貿股份有限公司李│華僑商業銀行台北分│ 陸萬 元│AA0000000│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華強│行││││├─┼─────────┼─────────┼─────────┼─────────┼─────────┤│2│德貿股份有限公司李│華僑商業銀行台北分│參仟元│AA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華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