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十選任辯護人 趙文銘 律師
江東 原律師 林晉宏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經依法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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