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甲○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部分殺人、持有制式槍彈之犯罪事實,並有扣案之證物、證人之指述,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係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