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二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王以齊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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