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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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及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殺人未遂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該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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