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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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青慧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柒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等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擄人勒贖罪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