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將其收押。期間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觀察勒戒後,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燁真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