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均未到案,再經本院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里警分刑字第○九四○○○○○九一號函及本院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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