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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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五七號
原告國立中山大學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凃啟夫 律師被告亥○○被告戌○被告癸○○○被告辰○○被告丑○○被告寅○○被告壬○○被告子○○被告甲○○被告郭被告未○○被告丙○○被告辛○○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乙○○被告庚○○被告巳○○被告午○○被告申○○被告酉○○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上被告寅○○、壬○○、辰○○、子○○、甲○○、郭、丙○○、辛○○、丁○○、己○○、戊○○、乙○○、庚○○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寅○○、壬○○、辰○○、子○○、甲○○、郭、丙○○、辛○○、丁○○、己○○、戊○○、乙○○、庚○○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依首揭規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