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莊松榮製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98年度除字第3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建中 │台灣土地銀行 竹東 │97年7月30日│250,000元│ASB0000000│││││分行│││││├──┼───────┼────────┼──────┼──────────┼───────────┼────┤│002│陳建中│台灣土地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250,000元│ASB0000000│││││分行│││││├──┼───────┼────────┼──────┼──────────┼───────────┼────┤│003│陳建中│台灣土地銀行竹東│97年11月30日│250,000元│ASB0000000│││││分行│││││├──┼───────┼────────┼──────┼──────────┼───────────┼────┤│004│陳建中│台灣土地銀行竹東│98年1月30日│250,000元│ASB0000000│││││分行│││││├──┼───────┼────────┼──────┼──────────┼───────────┼────┤│005│陳建中│台灣土地銀行竹東│98年3月30日│250,000元│ASB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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