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本件系爭裁定(本院90聲202號)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經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73號判決部分廢棄原確定判決後,應由上訴人負擔(給付被上訴人)之訴訟費用額應變更為若干數額,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邱景芬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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