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陳焱榮
被 告 李秀勤
被 告 劉豹雄
被 告 楊坤炎
被 告 侯志誠
被 告 劉宜玲
被 告 朱 楊月燕
被 告 徐榮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勤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76,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秀勤、劉豹雄、楊坤炎、侯志誠、劉宜玲
、 朱楊月燕 、徐榮祺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