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陳焱榮
被   告  李秀勤
被   告  劉豹雄
被   告  楊坤炎
被   告  侯志誠
被   告  劉宜玲
被   告 朱 楊月燕
被   告  徐榮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勤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76,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秀勤、劉豹雄、楊坤炎、侯志誠、劉宜玲
  、 朱楊月燕 、徐榮祺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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