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7號
原   告  張振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玉芳張益瑞張林美珠張振煌 、賴OO間
請求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7號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鄉○○段1502、1502-1、1502-2、1502-4、1502-8
  等5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並於起訴狀內記載當事
  人姓名、送達地址。
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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