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華壽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
而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係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33公里10
公尺之五股出口匝道處,該處則係位在新北市泰山區,有起
訴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調查資料、
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單各1份在卷可稽,原告誤認本件事故係發生於新北市汐止
區,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顯有誤會而無足採。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