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218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葉文明
       林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中市沙鹿區及北區,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原告聲請移轉管轄,並無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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