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8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慶鈇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童慶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竟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2424號被告童慶鈇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童慶鈇係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為三軍部隊博愛0000000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設籍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本應於民國104年11月28日8時,至新北市○○區○○路○段00號「忠莊營區」報到,而該教育召集令於104年10月19日送達上開處所,並由其母 陳寶鳳 簽收,陳寶鳳業已轉知童慶鈇上揭教育召集令並告知應報到之日期。詎童慶鈇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而逾入營期限二日。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意圖避免教育召集之犯行,辯稱:因沒住家中,且母親並未告知已代收召集令云云,然訊據證人陳寶鳳結證稱:我有告知童慶鈇收到召集令,他說時間還早等語,是被告所辯,顯不可採,此外,並有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1紙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檢察官洪松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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