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5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韋嘉祥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3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韋嘉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折疊式金屬甩棍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之「及公然侮辱」、同欄一第8行之「『幹你娘老機掰』、」、同欄一第9至10行之「,並足以貶損 郭耀德 之名譽」、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至2行之「、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前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韋嘉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涉公然侮辱部分,另由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02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行車糾紛,竟持折疊式金屬甩棍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並助長社會暴戾歪風,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38條第2項規定: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本案關於扣案物品及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依上開規定處理。扣案之折疊式金屬甩棍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有扣案物品目錄表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3572號被告韋嘉祥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韋嘉祥於民國105年4月1日上午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1號往南向林口匝道出口方向行駛,適郭耀德搭乘友人 劉家良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時,因排隊出匝道時,郭耀德向韋嘉祥稱「現在是怎樣,不能看你嗎」等語,韋嘉祥因心生不滿,遂隨即停車並持折疊式金屬甩棍下車,基於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步行至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副駕駛座旁,將折疊式金屬甩棍甩開後,向郭耀德恫稱:「幹你娘老機掰」、「你是沒被人家打過嗎」等語,致郭耀德心生畏懼,並足以貶損郭耀德之名譽。嗣經郭耀德報警後,韋嘉祥到案說明,並扣得折疊式金屬甩棍1支,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耀德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韋嘉祥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郭耀德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亦有證人劉家良於警詢中指證歷歷,復有甩棍照片及被告車輛共2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照片14張在卷可稽,並有行車記錄器光碟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被告所涉上開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前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扣案折疊式金屬甩棍1支,為被告所有暨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檢察官郭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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