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二四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即TRANTHIMAI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越南文或英文譯文繕本乙份。
二、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整之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或英文譯本乙份。
三、被告來台辦理之流動人口登記資料。
四、被告出入國境之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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