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05號
原   告  曹連財
被   告  洪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
裁定,限令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
00元,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在卷足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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