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許國雄
相 對 人  蔡南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蔡南榮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所為之101年度司促字第
992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向相對人蔡南榮購買魚貨數量、規格
、價格皆於事先清楚表明,並且於購後即付清貨款,有支票
號碼,蔡南榮也收取換領,事後再要求新臺幣(下同)13萬
2,080元,實不合理,也無正當性,為此提出支付命令異議
等語。
二、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蔡南榮之聲請,於民國101年10月
16日對異議人核發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25號支付命令(
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系爭支付命令於101年10月25日送達
至異議人雲林縣元長鄉○○村○○00○0號之住所,並由異
議人本人親收,有送達證書、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異議人
依法至遲應於101年11月16日將異議狀提出於本院(已加計
在途期間),其異議始未逾期。然異議人遲至102年1月14
日始提出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有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異議人之異議顯已逾上開20日之不變期間,
,異議不合法,自應予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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