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小字第2876號
原 告 蕭勳隆
被 告 劉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晚間7時35分許駕駛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高雄
市○○區○○○路內側快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被告則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詎
被告駕駛車輛行經高雄市○○區○○○路與文自路口時,竟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距離,不慎撞擊行駛在前之
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右後車尾受損,因此支出修繕費用
新臺幣(下同)21,735元(含工資13,700元、零件費用8,03
5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21,735元。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汽車在同一車
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
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著有規定。經查,原告主張
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下稱
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保養廠自費估價單、行照影本等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
10頁、第34、3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交通大隊調
閱本件車禍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等資料
查核無訛(見本院卷第17至31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依前揭法文規定,被告對系
爭車輛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
㈡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設有規定。另依該條規定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
本件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因上述被告駕車過失行為而受損
,經送修共計支出21,735元(含工資13,700元、零件費用8,
035元),有上開自費估價單在卷可參。而汽車之修理係以
全新零件更換被損之零件,故原告以修理費為損害賠償之依
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
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二百,並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月計。查系爭車輛之出廠年月為88年9月,
有原告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可憑,其距本件事故發生
時之101年11月16日,已逾5年之耐用年限,其修理時更換
零件之部分僅得請求殘價即1,339元【計算式:殘價=取得
成本/(耐用年數+1),即8,035÷(5+1)=1,339(元以下
四捨五入)】,再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金額應為15,039元(計算式:1,339+13,700=15,039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39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
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需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
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園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