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9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國祥
原告與被告長發交通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
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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