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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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89號
原 告 陳耀昇
被 告 陳建亨
訴訟代理人 游靖樺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九樓之
9,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