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37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6,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