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3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莉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呂理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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