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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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8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原告與被告 李勝利劉秀惠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7,317元,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
二、查報被繼承人劉秀惠之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3 年度 重簡 字第 387 號裁定(103.04.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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