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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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上 訴 人  吳全清
即 被 告       十四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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