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王翊行
法定代理人  王順義
       許長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霖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秋霖、 徐桂仙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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