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重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李慶祥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4月7
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30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慶祥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3月31日23時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頂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李慶祥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焚燒電
線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