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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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38號
原   告  賴瓊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章陳囿全李嘉玲王喻生李建龍 、陳
敏容、 黃欽奇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上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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