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38號原 告 賴瓊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章 、 陳囿全 、 李嘉玲 、 王喻生 、 李建龍 、陳敏容、 黃欽奇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