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
原 告 羅濬家
被 告 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閔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
原 告 羅濬家
被 告 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