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
原   告  羅濬家
被   告 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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