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馬永燕
被   告  蔡弦諾
被   告  蔡桂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11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
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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