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一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3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一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偵字第13033號)。
二、爰審酌被告蔡一進無成立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業工、未
婚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以腳踹告訴人 江金龍 所有之車號
000-000號重型機車,致該機車之右前邊條、右後邊條、右
側蓋、腳踏板、前擋板、後視鏡毀損不堪使用之犯罪手段;
毀損修復金額新臺幣3,480元之情狀;未與告訴人和解;兼
衡被告犯後坦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3033號
被告蔡一進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
(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
押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一進因細故與同事江金龍發生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05年9月24日15時5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
00號前,以腳踹江金龍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致
該機車之右前邊條、右後邊條、右側蓋、腳踏板、前擋板、
後視鏡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江金龍。嗣江金龍發現後
報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江金龍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一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江金龍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監視器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機車維修估價單各1份。
二、核被告蔡一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檢察官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筠青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