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黃靜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釵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8元(即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7370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
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世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