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蔡曜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錦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世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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