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305號
原   告  蘇治維
被   告 香港商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南小字第13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司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雖曾簽訂手機遊戲平面拍攝合約,同
意被告使用原告之肖像權用於商業活動宣傳。但該契約已期
滿,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發現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
仍在網路上使用原告之肖像,用於商業活動,顯已侵害原告
之肖像權,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經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
○○○號2樓之2,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覆外國公司認許事項
變更表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0頁),而
原告亦稱被告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市(見本院卷第27頁)。
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趙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