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 劉進格 以上原告與被告 黃莞凌鄭榮騰李再傳許義男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500,000元(計算式:9,3000,000元×170/186=8,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不足陸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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