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8號原告 鄭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坤銘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