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892號聲請人 許義男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進格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
,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移轉時,該受讓之第三人或不知有訴訟繫屬情形,為避免其遭受不利益,應有使其知悉之機會。查本事件係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塗銷其在相對人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是訴訟標的權利為聲請人所有之抵押權,相對人對於該抵押權並無處分權,不生相對人在本事件繫屬中處分而使該抵押權喪失或變更之疑慮,故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核發起訴證明,持以向登記機關將本事件繫屬予以登記,顯無保護必要,爰不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管靜怡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