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上訴人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竣 被上訴人一六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寬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關於本訴部分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就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0萬9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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