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