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829號相對人 李祥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梅鈴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2年12月18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8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