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 林位濱 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被告 林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53號履行決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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