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何佳臻 被告 鄭國雄 被告即反訴原告 鄭秀美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榮祿 被告即反訴原告 鄭世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利息部分關於「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返還前揭地上物』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利息之部分均記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或自10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僅主文誤載為自民國102年9月
23日起至「返還前揭地上物」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陳思睿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