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李振綸
被   告  彭烈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
3,7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3,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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