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3號
原   告  楊仲明
被   告  劉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非伊所簽發,求為判
決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
二、查原告前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
提起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板簡字第8號(嗣
經移轉管轄由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847號)審理中,業據
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於103
年1月20日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
行起訴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6%計算│
├─┬──────┬─────┬──────┬─────┤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
├─┼──────┼─────┼──────┼─────┤
│1│102年3月30日│7500元│102年6月30日│WG0000000│
├─┼──────┼─────┼──────┼─────┤
│2│102年3月30日│7500元│102年7月30日│WG0000000│
├─┼──────┼─────┼──────┼─────┤
│3│102年3月30日│7500元│102年8月30日│WG0000000│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