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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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66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被 告 游家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觀諸兩造所訂立之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
務服務契約第43條所示內容:「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
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1份在卷足
憑,兩造間就本件給付電信費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
權將之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