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9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淨春 (原名 劉阿春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零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內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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