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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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陳淑珍
卓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