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6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黃雅怡
被 告 陳一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5日上午10時36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